一、监护权属于什么权属
监护权乃一项身份权之范畴,体现为监护人对未满法定成年年龄或无独立识别能力及自主决断能力者,包括未成年人及心智障碍人士等人身利益与财产权益的干预督导与守护扶助之权力。监护权制度的初衷在于确保被监护人的正当权益得以彰显,进而使他们在健康且舒适、安全的环境下茁壮成长并有尊严地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权的变更程序是怎样的
监护权变更需满足法定情形,程序如下:
首先,若因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等行为,有关个人或组织可向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权。其次,人民法院受理后,会进行调查审理,综合各方面情况判断是否变更监护权。若决定变更,会指定新的监护人。
变更监护权的决定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相关当事人。同时,新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监护权变更需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被监护人的利益得到妥善保障。
三、监护权变更需要哪些法定条件
监护权变更需满足法定条件,如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等行为。具体而言,若监护人有虐待、遗弃被监护人,或对被监护人有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等行为,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权。另外,因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如患严重疾病、精神障碍等,导致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也可变更监护权。且被监护人的其他近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在变更监护权时,需依法进行申请、审查等程序,以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监护权,作为身份权的组成,赋予监护人对未成年或心智受限者(如未成年人与心智障碍人士)的财产与人身权益进行保护、指导与辅助的权力。此制度旨在保障被监护人权益,促其在安全、健康环境中成长,享有尊严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