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证写的夫妻名字离婚怎么办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房地产,乃是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
然而,一旦夫妻选择终结这段婚姻关系,关于这部分的共同财产处置范畴便需要依照双方的妥协协议来处理;若协商不成的话,则需由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及其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考虑,提炼出恰当的判决结果。在此之后,夫妻二人可持离婚证明文件、结婚协议、法院裁判文书或者民事调解书等有效材料,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过户登记流程。以下为完整的办理手续步骤:
首先,务必准备好完备的五份证件原件以及其相应的复印件,前往所属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名额的申请;
其次,当我们到达预检窗口时,应告知办理事务的性质——即房产证名额更改登记,并且提交相关信息资料;
然后,相关工作人员将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详尽核实与审查,待审核完毕后移步至指定窗口进行操作;
最后,如果满足条件且确认总体情况无误,房产名额将会成功撤销,并随即颁发全新的产权登记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房产证写双方名字就是共同财产吗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为二位权利人姓名时,则通常情况下该不动产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物品。所谓夫妻共有财产,即在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产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财产。这类共同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持有,夫妻双方应对共享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置、使用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持续期间所拥有的不动产,通常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当涉及离婚事宜时,应按照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或者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决进行处理分配。完成相关手续后,您需要携带离婚证书、结婚协议书以及法院判定书或民事调解书等相关文件,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所有权转移的相关流程。具体操作步骤如下:首先,需准备齐全所有所需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便申请相应的登记名额;随后在预检窗口向工作人员明确说明办理事
项的性质,并提交上述所有资料;待工作人员对您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无误后,将在指定窗口为您进行相关操作;若符合所有要求,将会撤销原有的房产名额,并为您颁发新的产权登记簿。